面对邻居被困电梯,现场群众热心参与救援,当事人意外坠亡,现场群众要担责吗?8月9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场群众出于团结友爱、邻里互帮互助的善良天性自发积极参与救援的行为不具有过错,参与救助人员不因此成为事故的责任主体,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8月22日上午,安居区电力公司对某小区送电设备例行巡检时发现送电设备需停电维修,便在其APP上发布停电公告。9时9分,王某某从居住的楼层进入电梯下楼,电梯行至3至4楼中间时因停电停止运行,王某某等4人被困电梯。
物业公司保安王某甲用钥匙将电梯门解锁,现场群众强行将电梯门打开后,王某甲便离开现场。之后,保安田某到达现场,现场群众在三楼地板上放置小板凳,让被困人员踩着板凳自行出电梯。其间,保安田某因接听电话短暂离开现场,此间,王某某出电梯时因踩滑凳子坠入电梯井,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物业公司及现场热心救援人员均被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责任并不因热心群众积极参与而转移或免除,更不能成为热心群众救援时的协作者、参与者。在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也未寻求专业救援机构帮助,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其责任比例为70%。电力公司有计划停电,但未按规定将停电信息准确送达小区用户,让王某某处于危险境地,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酌定其责任比例为20%。死者王某某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酌定承担10%责任。电梯维保单位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现场群众出于团结友爱、邻里互帮互助的善良天性自发积极参与救援的行为不具有过错,参与救助人员不因此成为事故的责任主体,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