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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拟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予以明确。修正草案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2021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正草案对此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相关内容也拟被写入法律。例如,修正草案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修正草案将现行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如何理解这一表述的变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说,将“提倡”表述为“可以”,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更为精准的法律表达,公民有权在履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子女。同时,这一修改明确公民有权生育三个子女,也有助于划定政府相关责任的范围,如采取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来更好地保护公民这项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说,在某种程度上,过度的晚婚晚育压缩了育龄人群的生育时限,成为生育水平的重要抑制因素,因此,“提倡适龄婚育”,也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必要措施。
在“计划生育服务”一章,修正草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的服务内容新增了“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承担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内容新增了“优生优育”,还新增了“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的表述。
宋健说,由于晚婚晚育已成为社会现实,很多女性生育二孩和三孩时可能已属高龄孕产妇,这就需要增强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母婴健康;而不孕不育是生育水平低迷的一个原因,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有助于帮助有需要的家庭满足生育意愿。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修正草案贯彻决定精神,删去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
宋健认为,社会抚养费是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时期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辅助措施,与当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措施共同发挥作用。通过修法,社会抚养费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张力说,删除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是为了扫清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障碍,未来将更多地依靠惠民措施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修正草案删去一些现行法律中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涉及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一些表述也发生变化,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此,张力认为,删去这些内容是为了减少生育障碍,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这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而是更新了计划生育的内涵。
“计划生育仍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在计划生育的框架下实施,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理念与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所以,表述的变化是与当前工作形势相呼应的。”宋健说。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此次修法新增“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的规定,将对推动这一政策落地起到怎样的作用?
张力认为,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特点和用工结构也不同,对父母育儿假的认识也存在一些差异,加上涉及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方式来加以规定。
他说,修正草案此处新增,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支持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如果这部法律能够照此完成修改,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据此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定父母育儿假的内容、条件和时间,深化男女平等,优化家庭内部分工,从而推动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是一个鼓励性的规定。今后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当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对育儿假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修正草案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新增不少内容。其中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尤其是针对婴幼儿照护难题,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张力说,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尤其是其中的托育服务,是有效提升生育意愿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很多家庭因为缺乏充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而不愿生、不敢生的现状,修正草案系统性增加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内容,有利于减少家庭顾虑。
修正草案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权益方面新增了一些内容,如针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针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建立健全对这类人群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是优化生育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宋健说。
支振锋说,全方位的帮扶保障既包括经济上的扶助,也包括医疗保障、养老关怀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他建议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