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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聘请的演艺公司弄丢了婚礼摄像资料、高高兴兴做医美却被医美公司“摆了一道”……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了这两个案例。
2019年2月1日,周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演艺公司做婚庆服务。二人在某演艺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婚礼现场等,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
之后,该演艺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肖某交付该资料。周某、肖某提起诉讼,请求演艺公司返还服务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该演艺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周某、肖某,造成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其违约行为导致周某、肖某夫妇丧失了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遂判决某演艺公司返还周某、肖某摄像服务费6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2020年10月,王某与某医疗美容公司签订项目确认单,确认某医疗美容公司为其提供胶原再生术、皮层光焊等治疗项目,项目费用为17万元,王某实际支付12万元。
之后,该医疗美容公司为王某实施了玻尿酸填充、脂肪抽吸等手术。但王某认为,该医疗美容公司夸大手术名称和疗效,在收取高额手术费后仅实施普通美容项目,存在欺诈行为,且她术后面部浮肿、口唇闭合不严,致使其抑郁症发作,故起诉要求撤销服务合同,并退还医疗费17万元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万元。
该医疗美容公司辩称,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医疗服务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医疗美容公司明知其实施的手术与其承诺的医疗服务存在本质不同,但未向王某进行充分说明,可以认定该医疗美容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医疗服务合同,医疗美容公司向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王某及医疗美容公司均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实习生满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