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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手工香肠索要10倍赔偿 法院二审仍驳回

  农历春节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易农街,采购年货的市民络绎不绝,胡女士的手工香肠店生意分外红火。
  谁能想到,这么一家小小的香肠店,曾被顾客程先生“盯”上——他以购买的手工制作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价款赔偿金。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程先生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顾客买香肠后要求退货并索赔

  2021年12月,长期经营灌装香肠生意的胡女士收到程先生的订单,一次性要手工香肠180斤。香肠灌制过程中,程先生全程观摩,有的环节还用手机拍照、录像。香肠制作完后,程先生要求对香肠进行简单包装。胡女士不仅在外包装上印了店铺商标,标明了产品名,并标注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程先生支付了7100元香肠款。
  过了两天,程先生再次到访。他说,胡女士的香肠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香肠存在安全隐患,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退货并索赔。
  胡女士认为程先生的做法不可理喻,坚决拒绝了他的要求。程先生向市场监管和信访等部门投诉未果,一纸诉状将胡女士香肠店注册的肉制品公司诉至硚口区法院,要求该公司退款,并给予10倍赔偿。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经实地走访了解,胡女士公司制售的香肠、腊肉、肉圆等肉制品颇具地方风味,在周边小有名气,是具有一定市场活力的商户。法官还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现场制售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胡女士主动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尽到合法经营义务。
  2022年6月,硚口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围绕出售的香肠是否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而应进行10倍惩罚性赔偿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硚口法院经审理查明,胡女士经营注册的肉制品公司,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外卖递送服务、水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
  2018年11月,胡女士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核定适用商品包含“加工过的肉、冷冻肉、小香肠、大香肠、肉块、腌制猪肉、屠宰过的家禽、冷藏猪肉片、带骨猪排、煎炸肉”。
  硚口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10倍惩罚性赔偿须具备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受到损害两个法定条件,且不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同时,法律法规对商品的标签有明确的内容要求。
  具体到本案而言,程先生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生产代号和许可证编号。程先生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胡女士经程先生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最终,硚口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