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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记者就演唱会门票不退换、不转让的问题采访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刘京成。他认为:一场演出开始前几天不能退票的合同约定较为合理,但是不得转让的约定有点剥夺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意思,这意味着他们如果不能去看演唱会,只能承担全部损失,不太合理。
具体而言,刘京成提到,对于市场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如果售票方明确作出了规定与提示,那么,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的。再判断不得退票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否加重了消费者义务,剥夺了消费者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刘京成认为,演唱会具有时效性,如果售票方本身没有违约行为,约定开演前几天退票,可能会影响售票方的二次销售,那么“不予退票”有一定合理性。而不让转让的约定,虽有避免黄牛影响市场秩序的考虑,但不能把义务都加在消费者身上,应该采取更合理的措施去进行。建议消协与演艺协会多做沟通,探索出更合理的规则,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列举了微博网友“郭乐乐乐乐郭”在演出前因为生病发烧不能前往的情况,刘京成认为,这应该分情况判断:普通感冒,是消费者自己购票时应该考虑到的风险,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特别严重的高烧,可能构成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条件,有通过司法途径解除购票合同、退还部分购票款的空间。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记者徐语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