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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10日发布了4件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在“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一些投资者被“忽悠”陷入骗局。
上海某企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等项目,通过旅游宣讲会等方式向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等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对该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经审计,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该企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5.4亿余元。最终,周某标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公司通过搭建虚假炒汇平台,谎称可代为在平台“开户”,有专业人士对账户日常维护和开展真实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保证到期能获取高额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办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搭建的炒汇平台无法进行真实外汇交易业务,投资人资金也没有汇入真实的国际外汇交易市场,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和个人高消费。
此次发布的另外两件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网贷平台以合法网络借贷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公司谎称进行黄金交易实际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均给参与其中的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