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
主办方承办方承担80%责任
本来开开心心去音乐节嗨皮,岂料“天降横祸”,旁边的广告牌不偏不倚砸在身上。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究竟谁来担责?近日,记者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
苏苏(化名)是一名音乐爱好者,2023年3月,她在成都参加某音乐节时,突遇大风,将活动入口通道的一块广告牌吹落,苏苏不幸被砸中,导致其右三踝骨折、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始终无法得到解决,苏苏将活动承办方及场地经营方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3万余元。
庭审中,各方对于责任承担提出了不同主张。活动承办方认为,苏苏发生事故的区域并非音乐节活动区域,且砸中苏苏的广告牌也并非是其公司负责搭建和维护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且极端恶劣天气属于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应当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而场地经营方认为,场地租赁合同中明确了安全责任归承办方,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本次活动的主办方公司、制作涉案广告牌的广告公司以及营销策划公司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音乐节是群体性活动,对涉案活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为该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即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主办方与承办方。
本案中,苏苏虽是在入口通道被广告牌砸伤,但主办方和承办方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其承办活动所租赁的全部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制订并实施针对极端天气的疏散群众、排除危险等方案措施,故主办方和承办方策划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对苏苏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显示场地经营公司作为涉案场地的出租方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主办方、承办方作为组织者,应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共计21万余元。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