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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8年和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此次修法采取“小切口”模式,聚焦突出问题,补齐监管短板,守牢安全底线。修正草案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三方面内容。
(据新华社)
关于此次修法,相关方面的定调是“小切口,补短板”,这无疑是很贴切的。相较于历史上几次大刀阔斧的大修订,本次调整只能算是“小修小补”。修正草案总共就3条,但每一条都有着极高的关注度,也对应着明确的实践案例。比如说,针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新规,显然就是对去年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的制度性回应。从个案调查,到举一反三,最终上升为立法端的查漏补缺,这可说是全流程、全方位的彻底善后。
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覆盖面广、惩戒力强,其整体框架和细节设计,都是高度成熟的。现实层面,食品安全法之所以能够展现出足够的适用性和约束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是一部非常“细”的法律,对于食品领域“产运储销”等环节,几乎以穷举之姿给出了详尽规定。其立法进路,与一些法律制定倾向于抽象化、原则性的取向,构成了显著差异。食品安全法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动态灵活的修正,乃必然选择。
越是很大、很细的法律,就越是需要小步快跑的改进完善。以“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行业为例,“罐车油品混装”之类的无良做法,以往是闻所未闻、不可想象的。近年来,随着相关行业竞争的激化、利润空间被极致挤压,一些从业者才不管不顾地走上了歪门邪道——对于这种新变化、新风险,法律层面理应从快、从严给出治乱方案。
根据修正过的条款,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准运证明。从实质上说,这相当于为这一领域确立了前置审核准入制度。理论上,这能从根本上堵住化工类油罐车“跨界”违规承运食用油的bug,食品领域的“专车专运”有了根本性的机制保障。而从另一方面说,如何在强化审批、提高行业门槛的同时,不增加液态食品运输的营运成本?这无疑是需要职能部门在新法规落地之后,同步考虑、优先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