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何玙
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它不仅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更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系亲情的必要纽带。
但在实际生活中,离异家庭中的不少子女都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父母离婚后,跟着爸爸或者妈妈一方生活,想要和另一方见面,却会因各种理由被阻挠。遇到这样的情况,又不想让父母为难,该怎么做呢?
这一期的少年派“法治第一课”,我们就通过一则探望受阻的真实案例,来以案释法涨知识。
2023年9月,吴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人的女儿由李某抚养,但是由于当时出具的调解书中,并未涉及关于吴某的探望权问题,这也为后续的矛盾留下了“导火索”。
离婚后,吴某因探视女儿的问题与前妻李某产生矛盾,吴某认为李某恶意阻挠其探望女儿,剥夺了他与女儿相处的权利以及女儿本应享有的父爱,损害了亲子关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也极为不利。
李某则认为,自己在离婚后并未阻止吴某探望女儿。双方在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上,分歧越来越大。协商无果,吴某将李某告上法院。
大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不直接抚养婚生女,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行使探望权,被告李某有义务予以协助,对吴某要求探望孩子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孩子年龄尚幼且一直由母亲照顾,对母亲依赖较强。综合考虑孩子学习、生活情况,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原则,判决吴某每月可于周末探望孩子两次,每次探望不超过9小时。在征得女儿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吴某可于寒、暑假期间各接女儿到其住处共同生活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损害子女利益。阻碍子女获得不直接抚养一方的关爱与教育,可能导致子女情感缺失、性格发展不健全,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
激化父母矛盾。探望受阻易引发或加剧父母间的对立和冲突,不利于形成良性的沟通协作关系。
侵害法定权利。直接侵犯了不直接抚养一方依法享有的探望权。
影响判决执行。致生效裁判文书无法顺利执行,损害司法权威。
违背公序良俗。强行割裂亲情纽带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切探望安排的核心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是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最大利益。探望方式、时间、频率等均应以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学习情况、心理需求等为优先考量。
协商优先原则。父母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目的,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具体探望方案,尽量达成一致。
尊重子女意愿原则。对于具备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的子女,应尊重其本人对探望的真实意愿。法院在裁判或执行中会认真听取子女的意见。
履行协助义务原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协助义务,必须为对方探望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不得无故阻挠、拒绝或设置障碍。
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关于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权利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采取训诫、责令履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变更抚养关系。若直接抚养一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或严重阻碍探望,损害子女利益,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拒绝或阻碍探望给权利人(父/母)或子女造成实际损害的(如探视支出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损失),权利人可依法主张赔偿。
承担不利法律评价。在后续涉及子女利益的其他诉讼(如抚养费纠纷)中,恶意阻碍探望的行为将成为法院评价一方是否尽到父母责任的重要负面因素。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