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二审判决主播签约公司赔偿1.5万元
《乌兰巴托之夜》、《乌兰巴托的夜》、《乌兰巴托的夜晚》是几首传唱度较高的歌曲,但是它们的歌词有部分差别。近日,一场围绕网络直播平台演唱歌曲《乌兰巴托的夜晚》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
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起诉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指控其未经许可在直播节目中组织主播演唱歌曲《乌兰巴托的夜晚》,侵犯了其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过一审和二审审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武汉公司赔偿广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歌曲《乌兰巴托的夜晚》歌词著作权归属及其独创性。
广州公司主张,2015年公司与词作者汤某签订转让合同,获得了该歌曲歌词部分的著作权。广州公司出示的证据显示,汤某于2004年创作了该歌词,歌曲收录于2005年发行的专辑《乌兰巴托的夜晚》,并经过赵鹏、王晰、蒋敦豪等多位知名歌手传唱,在央视及地方卫视节目中多次播出,具有较高知名度。
武汉公司则辩称,该歌词与其他版本高度相似,且系蒙古歌曲《乌兰巴托之夜》的简单直译,缺乏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尽管歌曲源于蒙古歌谣,但汤某的填词部分并非直接移植或简单抄袭,而是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法院指出:“作词受制于曲谱、旋律和主题,但仍存在表达空间。某甲公司(编者注:指广州公司)歌词大部分内容在表达上与其他版本存在区别,且某乙公司(编者注:指武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词作人版本属于在先作品。”
广州公司指控,武汉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主办的“某歌友会”直播中,组织签约主播寅子演唱《乌兰巴托的夜晚》,并将相关视频上传至抖音、斗鱼、哔哩哔哩等平台传播,侵犯了其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武汉公司通过其官方账号宣传并组织该歌友会,与主播之间存在紧密合作关系,属于直播内容的提供者或合作方。因此,武汉公司应对直播中未经许可使用歌曲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武汉公司在抖音官方账号发布的7条包含侵权内容的视频,直接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对于斗鱼平台上的直播回放视频,一审法院认为武汉公司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但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认定,指出武汉公司未对回放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传播行为同样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B站上的相关视频,因无法证明发布者为武汉公司,该项指控未获支持。
武汉公司辩称,其通过关联公司采购了腾讯正版曲库,其中包含《乌兰巴托的夜晚》,因此使用行为已获授权。然而,法院审查后认为,相关协议仅涉及音乐数据查询服务,不能证明曲库中包含案涉歌曲或广州公司已授权使用。武汉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未被采纳。
在赔偿数额方面,广州公司主张赔偿侵权损失35000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法院综合考虑了歌曲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使用方式以及广州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15000元。广州公司关于判赔数额过低的上诉请求未获支持。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网络直播平台在组织内容时应严格审查版权归属,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