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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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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毛先生的求助后,邛崃市消费者协会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在毛先生无法提供商家准确信息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从其微信聊天记录中寻找到了蛛丝马迹,经多方查证,终于确定商家为贵州省白云区的一家农业科技公司。虽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管辖的原则,邛崃市消费者协会不具有处理权限,无法直接受理并处理该投诉,但邛崃市消协考虑到消费者的特殊情况,主动作为,联系贵州省白云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经过多次沟通和协调,商家最终同意退货退款。在收到全部退款后,毛先生2月28日专程向邛崃市消费者协会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方工作人员在前期广告宣传中承诺,该批种子由消费者免费试用,除此之外商家还免费提供种植技术指导服务,消费者只需交纳保证金,不需要缴纳种子费和服务费。但当种子到货后,商家又要求消费者支付“剩余货款”,实际就是要收种子费。商家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属于以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如此前后矛盾,承诺与实际不符的做法,也使得消费者产生了怀疑,不敢也不愿意继续交易,提出退款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消费者的维权主张理应得到支持。
  案例提供单位:邛崃市消费者协会

9

充值返现不到账 广告承诺有猫腻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0日,王女士向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她通过成都某公司“充电赚钱快”网站领到“充39.9元话费到账150元”的承诺,然而当她充值39.9元后至今未收到到账话费,也无法联系到商家处理此事,因此向高新区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高新区消协收到该投诉件后,立即分别联系了消费者王女士和商家负责人,经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商家为王女士全额退款,王女士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分析】

  此案中,商家以“充39.9元话费到账150元”的广告内容吸引消费者充值,然而实际上要实现话费到账却需满足商家设置的多个其他条件,这些条件消费者并无法在第一时间及时有效获知和辨别,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造成消费者财产受损。因此,推出活动的商家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宣传承诺如实向消费者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案例提供单位:高新区消费者协会

10
售卖助听器隐瞒实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老年消费者徐先生到成都市消协投诉。他于2022年3月9日向某助听器代理公司购买助听器,该公司业务员张某给他做了听力测试后推荐了一款型号为BHA-N100的骨导辅听耳机,价格为9980元。
  徐先生付款取货后回家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才发现该产品并不属于助听器,且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注该产品的适用人群为“有听清对话的特别需求且不需要佩戴助听器的人”,产品使用禁忌一栏也明确标注,“需要佩戴助听器的人,严禁使用本产品,本产品不能替代助听器”。徐先生感到很意外,自己购买产品之前明明告诉销售人员要买的是助听器呀,根据产品禁忌说明,这个产品自己是不能使用的。徐先生赶紧联系该业务员退货,但对方一直推脱,徐先生只好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2年3月25日,市消协组织投诉双方现场调解。在耐心倾听双方各自陈述,仔细查看、印证相关凭据后,工作人员针对投诉具体情况引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对被投诉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三个小时深入细致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方全额退还徐先生所付9980元,徐先生将产品退还给该公司。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约定2022年4月底5月初退款到账。
  到了约定退款到账时间,徐先生却并未收到退款。多次与被投诉方联系,对方一会儿称公司领导返蓉后在隔离,一会儿又称公司领导上班路上出了车祸,一会又称领导伤势严重迟迟不能出院,最后又称公司资金困难无力支付退款,不能履行退款承诺。在此情况下,市消协建议徐先生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促使被投诉最终于2022年7月8日履行了退款承诺,约定投诉方一起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退款。

【案例评析】

  本投诉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明确表示需要购买的是助听器,经营者却向消费者推荐了不适用于佩戴助听器人群的辅听耳机。该耳机产品说明书上也白纸黑字地写明,该产品不能替代助听器,而且严禁需要佩戴助听器的人使用,并将其列为产品使用禁忌。可是被投诉方在介绍推荐产品时并未将产品的这些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误导消费者实现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提请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例提供单位:成都市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