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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记者从成都市彭州法院获悉一起案件。
樊某某向彭州某酒店租赁场地,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若未按期支付租金,酒店有权解除合同。随后,樊某某对场地装修后用于开办舞蹈学校。在使用过程中,案外人成都某餐饮公司未经樊某某同意,占用舞蹈学校场地为与舞蹈学校同一楼层的其他区域安装中央空调,工期为期1个月左右。安装期结束后,樊某某另行租赁教学场地,并向彭州某酒店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后搬离,但未支付租金。
樊某某以彭州某酒店构成根本违约起诉至彭州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物管费、押金、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彭州某酒店提出反诉,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判令樊某某腾退房屋及支付腾退前的租金及物管费、违约金。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该酒店明知案外人未经承租人同意在租赁场地内安装中央空调管道,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场地,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8年,而安装期为1个月左右,仅占租赁期限很小的一部分;樊某某租赁场地用于开办舞蹈教学,安装完后的中央空调管道不会减少租赁场地使用面积,也不会影响舞蹈教学;管道占用的墙面并非不能修复。
彭州某酒店在合同履行中虽然有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并不会导致樊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但庭审中,彭州某酒店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向,樊某某违约逾期支付租金及物管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场地管理合同》、樊某某向彭州某酒店支付租金、物管费及违约金,并腾退房屋,驳回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樊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