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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发生的多起电动自行车自燃事件,到日常行驶无牌上路、挤占机动车道、穿梭于人行道,再到改装远光灯、加装蓄电池、更换电动机……近年来,一些电动自行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游走,成为“定时炸弹”。
长期以来,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领域有国标《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但在登记、流通、交通等领域,缺少强制性标准,各地的监管尺度不一,且“颗粒度”较粗。
归根到底,电动自行车现有上位法不够具体明确及全面。上位法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停放和充电等具体问题没有涉及,上位法的缺失,现实中造成有关主管部门执法困难,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5月18日,《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公布,试行期3年,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在深圳必须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才可上路行驶;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超速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禁止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禁止拆除或改动限速处理装置;不得在住房、办公室等室内场所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
一部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法律法规,涉及当地百万辆电动自行车的去留,以及千家万户的出行。
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出台的背后,是近三年时间的意见征求和反复修改。立法微信听证会、行业公司代表座谈会、市民日常反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同日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公示。
电动自行车是否“野蛮生长”,是地方治理能力的一面镜子。铺好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的“最后一公里”,给电动自行车装好“刹车”,老百姓才能安全驾驶千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