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明日开庭,将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旁听
涉事餐饮店原来的店招。
被起诉后,涉事餐饮店已将店招上的“青”字去除。
因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成都温江一餐饮经营者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2021年11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30000元。
被告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了解,该案二审将于1月13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后改名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经营者邹先生告诉记者,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自己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5万元的赔偿请求。
“最开始接到传票时,我们还以为这是新型诈骗。”邹先生的妻子杨女士说,当时他们觉得奇怪,于是拨通了传票附上的法官电话求证,法官告知他们确有其事,两人这才确信自己因为“青花椒”这三个字被告上了法庭。
“我们觉得很懵,不知道怎么回事。”杨女士说,在她看来,“青花椒”就是一味调料,而自家招牌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也并没有想要格外突出青花椒。
杨女士说,从确认传票为真开始,自己基本上就没有吃好饭、睡好觉,想不明白为什么使用“青花椒”三个字会惹上官司。目前,杨女士店招上的“青”字已被遮挡,变成了“邹鱼匠花椒鱼火锅”。
根据邹先生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关于该案涉案商标的权属情况,法院认定,第 12046607 号注册商标、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诉侵权标识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且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所使用的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主张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属于通用名称,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未能举证证明“青花椒”为“饭店”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对五阿婆火锅店的相关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邹先生败诉。法院判决,邹先生的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1月11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邹先生已经在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的公益法律维权援助服务下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随后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消息属实。据悉,案件将于1月13日开庭二审。案件由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担任审判长,并将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商标协会、省律师协会,以及青花椒行业协会等人员旁听庭审。
对此,杨女士表示,希望二审结束后,店招上的“青”字能重新被挂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