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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犯罪案件,一市民因感情问题,醉酒后在其家中往楼下扔花盆等物品,获刑六个月。
6月20日凌晨5时40分许,蒋某某因感情问题,醉酒后在其居住的青羊区东坡北二路某小区家中,往楼下扔生活用品、花盆等物品,将停放于露天停车场的周某某的小型汽车、张某某的小型汽车砸坏,均产生了维修费用。当天6时许,蒋某某被民警挡获。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高空抛物罪。归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事发后,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以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